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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役齡男子出境的申請事由及其限制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09-23 00:00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核准事由及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本款規定,由國內就讀學校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本款規定,由役男自行持身分證、印章、護照正本及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護照正本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本款規定,由國內就讀學校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本款規定,由役男自行持身分證、印章、護照正本及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護照正本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本款規定,由役男自行持身分證、印章、護照正本及檢附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經核准後,護照正本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就學。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款規定,由役男自行持身分證、印章、護照正本及檢附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之我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經核准後,護照正本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就學。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含觀光名義短期出境),每次不得逾四個月。本款規定,由役男持身分證、印章及護照正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護照正本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亦可就近向全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異地申辦。(20歲以上在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亦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又上述國內就學之緩徵役男,另得向移民署網站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國,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服務電話:07-6979219;07-697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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