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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篇

    現在已經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的人,在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新制開始施行後,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10-07 00:00
    如果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並沒有以隱匿、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也沒有因為家庭收入或資產增加,而超過低收入戶審核條件,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維持到100年12月31日,不用重新提出申請。
    服務電話:07-6979207;07-697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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