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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役男體位服役規定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09-23 00:00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二、至於六十九年次(含)以前、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及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 依規定不須徵服替代役,僅須徵訓補充兵役(訓練12天)。
    服務電話:07-6979219;07-697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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