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退休人員專區

    銓敘部有關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相關執行事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1-18 16:19

           為利依退撫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作業方式明確,銓敘部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適用對象:依退撫法規定所發給月退休(職)金、遺屬年金(含月撫慰金)、月撫卹金(含年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定期性給付領受人。

    (二)適用條件:必須因前開退撫法、政務退撫條例、教職員退撫條例及服役條例規定,始得申請放棄。

    (三)權益事項:

    1. 自領受人選擇放棄本人所領之退撫法給與之日起,喪失繼續領受之權利;其放棄支領月退休(職)金者,退撫法相關衍生之權利亦失所附麗(其遺族不得請領遺屬一次、年金等)。
    2. 前述選擇經該部審定生效後不得再選擇恢復發給。
    3. 原發放之給與計算至「放棄之前1日」止,已領給與未達依退撫法第27至29條、第45條及第62條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職)金或一次撫卹金金額,或第75條規定計算之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者,亦不補發差額。

    (四)申請程序:領受人填具選擇書(如附件),向退休(職)人員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