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應計算人口範圍篇

    哪些人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10-07 00:00
    一、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母。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五、應徵集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服務電話:07-6979207;07-6979208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