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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1-13 16:11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除外),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相關表格及填表說明如附檔。

    上版日期:1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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