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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里長有無薪津、事務補助費可供法院強制執行?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09-23 00:00
    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項「村(里)長為無給職」之規定,里長並無薪津。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不得超過4萬5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村(里)事務補助費其性質為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村(里)長之薪津,應不屬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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