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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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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未滿65歲,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並且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ㄧ,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但如果是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 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 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五、獨自扶養6養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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