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13條規定:
聲請調解
- 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同意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
- 兩造當事人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如果是車禍事件有人員傷亡,則肇事地點之調解會也可以受理。
與上述之規定不符者,本會將退件處理,敬請包涵。
務必於調解事項欄內詳填申請人及對方之姓名、聯絡地址(電話),方便寄送通知單及判別是否符合上述管轄之規定。
如有疑問,請洽調解業務承辦人電話:07-6979219 或 07-6979220
聲請方式:
- 親至高雄市路竹區公所民政課聲請
- 線上申請調解 《 請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