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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解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13條規定:

    聲請調解
    1. 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同意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當事人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如果是車禍事件有人員傷亡,則肇事地點之調解會也可以受理。

    與上述之規定不符者,本會將退件處理,敬請包涵。
    務必於調解事項欄內詳填申請人及對方之姓名、聯絡地址(電話),方便寄送通知單及判別是否符合上述管轄之規定。
    如有疑問,請洽調解業務承辦人電話:07-6979219 或 07-6979220
    聲請方式:
    1. 親至高雄市路竹區公所民政課聲請
    2. 線上申請調解 《 請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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