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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課

    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 申請書(可至本所網站下載使用或至本所取用)
    2. 地籍圖謄本正本(限1個月內)
    3. 申請人簽章
    4. 若需加註〔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正本(限1個月內)
    申請方式:親自、郵寄(請附上回郵信封)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本所3天
    核發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1. 申請書
    2. 戶籍謄本
    3. 切結書
    4.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查詢清單(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發)
    5. 檢具本人所有耕地之土清冊及有無農舍資料
    6. 最近1個月內現耕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1份(正本)
    7. 無自用農舍證證明書
    8. 申請人印章
    申請方式:親自、郵寄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本所10天
    違章建築查報

    電話或書面申請

    申請方式:親自、郵寄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核發未經領得使用執照申請接水接電證明
    1. 申請書、申請接用水電審查表
    2.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本案為非都市土地免付)
    4. 房屋稅籍證明書
    5. 門牌證明書
    6. 戶籍謄本
    7. 建築物外觀照片(一式3份)
    8. 建築物位置圖(標示於地籍圖上)
    9. 檢附切結書
    10. 接水接電証明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1. 其他
    申請方式:親自、郵寄或委託辦理
    處理期限:本所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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