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書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請形。
※ 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調解事件範圍:
- 民事事件。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份。
- 經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或裁定移付之調解事件。
不得聲請調解事件:
- 離婚、收養。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解者。
-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調解事件之管轄: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聲請調解,除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之費用外,不收任何費用。
相關表單:
- 刑事撤回告訴狀
- 委任書
- 債權讓與書
- 調解日當事人應備資料
- 調解聲請書及委任書
- 調解聲請書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