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調解服務

    調解委員會簡介

    本區調解委員會是由區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居民化解糾紛,快速及便捷。

    調解委員名冊
    職稱 姓名 電話
    主席 林進源 0920621737
    調解委員 王和進 0935817173
    調解委員 李平根 0937371162
    調解委員 林同陸 0922616868
    調解委員 黃福進 0937675153
    調解委員 楊綉姬 0911159301
    調解委員 蔡宜臻 0935758256
    調解委員 趙信忠 0918239887
    調解委員 蘇阮秀娥 07-6964000
    調解委員 蘇趙淑鶯 0909520812
    調解委員 洪榮臨 0928150666

     

     

    調解須知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書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請形。

    ※ 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調解事件範圍:
    1. 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份。
    4. 經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或裁定移付之調解事件。
    不得聲請調解事件:
    1. 離婚、收養。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解者。
    4.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4.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聲請調解,除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之費用外,不收任何費用。

    相關表單: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2. 委任書
    3. 債權讓與書
    4. 調解日當事人應備資料
    5. 調解聲請書及委任書
    6. 調解聲請書填表說明

     

    調解的好處
    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轉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6.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聲請調解的方法:
    1.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用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2. 調解事件,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里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 聯絡電話:07-6979219
    • 召開調解委員會時間:每週三上午

    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