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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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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母。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五、應徵集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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