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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長去職、辭職、死亡時其代理人之資格及期限為何?是否補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09-23 00:00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暨高雄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規定,里長於任期內去職、死亡或辭職時,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服務電話:07-6979219;07-697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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