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落實照顧服義務役致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凡購置輔助器具經社政單位核准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補助費用後,其不足之款項由內政部補助,惟額度不得超過社政單位最高補助金額,且每項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2、為提升行政效率,自103年度起補助輔具費用逕撥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帳戶,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申請補助時,審視並敘明購置輔具總金額、社政單位已補助金額、檢附相關收據影印本(含證明義務役文件)、支出分攤表、受補助者領據正本及存簿帳號送內政部憑辦,免再開立機關統一收據。
3、相關法令(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請上輔具資源入口網:http://repat.sfaa.gov.tw新制輔具補助法規下載。
4、詳情請逕洽本所民政課07-6979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