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災害救助

    出租畜牧場遭受天然災害,應以承租人或畜牧場負責人為救助對象?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2-10-07 00:00
    一、從事畜牧生產須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且經登記核准之畜牧場 若有天然災害受災事實,應由「負責人」代表申報災情及申領災害救助金。若有違反規定而受罰,亦由畜牧場負責人為受罰對象。依上開規定,畜牧場之權利人與義務人均為其負責人,合先敘明。
    二、畜牧場所為出租、委託經營或代為經營等之私經濟行為,並不影響畜牧場負責人於畜牧法規定之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性。是以畜牧場如遭遇天然災害,仍應由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並具領救助金。惟畜牧場承租或代為經營者,受託出具負責人於災後開立之委託代領救助金同意相關文件,連同經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或法院公證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或租賃契約者,則可由公所視個案認定後由其代為申領。
    服務電話:07-6979205;07-6979206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