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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業務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1-07 12:02

    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急難救助?

    1、    法令依據: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2、    救助對象:
    (1)    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    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
    3、    救助項目及應備文件:
    高雄市急難救助之項目、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提供檔案連結)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4、    申請流程:
    (1)    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齊附表所列文件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里辦公處協助填寫申請調查表後送區公所社會課收件。
    (2)    區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3)    區公所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5、    聯絡電話:07-6979207。
    6、    網站連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6&m_id=36&s_id=108&CaseId=QTIwMjUwMTMxMDAwMDI
    7、    相關檔案(如附件檔案):
    (1)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2)    高雄市路竹區急難救助申請調查表
    (3)    高雄市各區公所急難救助暨急難紓困業務防貪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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