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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1. 身分證、印章
    2. 郵局存摺封面影印
    3. 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含記事)
    4. 原始手抄戶籍謄本
    5. 其他相關證件如:身心殘障手冊、在學證明、重大傷病卡、醫院診斷證明書、離婚協議書
    處理期限:本所15日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1. 申請表(至區公所填寫)
    2. 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嬰幼兒營養補助者並應附嬰幼兒入籍後之全家戶口名簿)
    3. 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書需由醫師詳載需要營養補充之事由)
    4. 領款收據(至區公所填寫)
    5.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處理期限:本所7日,轉市府審核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單親兒少證明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印章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急難救助
    1. 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1份(3個月內)
    3. 醫療費用收據或喪葬費用收據(3個月內正本)
    4. 印章
    處理期限:證件備齊3日內審核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1. 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1份(3個月內)
    3. 醫療費用收據或喪葬費用收據(3個月內正本)
    4. 印章
    處理期限:證件備齊即日審核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
    1. 申請表(至公所填寫)、印章。
    2.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 健保卡正面影本。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 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 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處理期限:本所7日,轉市府審核
    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用補助
    1. 申請表(至公所填寫)、印章。
    2.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6.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 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處理期限:本所7日,轉市府審核
    災害救助申請

    公所將於災後20日內會同里幹事等相關人員協助進行相關災害救助勘查及申請,請主動向區公所聯繫洽詢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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